一、总则
(一)本条例规定塔吉克斯坦签证种类、形式、次数及签证延期、补发、注销、变更及简化手续程序,规范塔签证、电子签证和邀请确认办理及颁发工作,确定授权机关权限。
(二)本条例使用术语含义如下:
1、签证--系指允许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跨越塔国界,在签证有效期内入、出、过塔境及在塔停留的许可。
2、电子签证--系指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颁发的具有入、出、过塔境及在塔停留功能的许可(塔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3、办理电子签证的电子系统--系指收取、处理及审核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申办塔签证和电子签证的专业化、自动化的电脑网络系统。
4、邀请确认--系指塔外交部办理的对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来塔的邀请。
5、旅行证件--系指出境护照或其他颁发给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的可持其跨越塔国界的证件。
6、塔驻外机关--系指塔驻外外交、领事机构。
7、申请--系指法人和自然人关于办理签证的书面申请。
8、塔外交部领事总局指令--系指根据塔外交部全权代表就解决具体问题所做的紧急决议、塔总统办公厅领导下达的任务,并综合考虑塔国家机关、外国驻塔外交和领事机构、国际组织代表处、外国企业等诉求所制定的行政指令。
9、不可抗力情况--系指在紧急状况(自然灾难、军事行动及其他类似情形)下出现的不可预见及预防的情况。
10、国际组织--系指国家间和政府间组织。
11、家庭成员--系指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的配偶、子女、未满18岁的养子女、父母,及处于外国公民监护和保护下的其他人员。
(三)拥有颁发、延期、变更、补发和注销签证权的国家授权机关是:
1、塔驻外机关,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注销、补发和颁发所有种类的签证。
2、塔外交部领事总局,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颁发包括电子签证在内的所有种类和形式的签证,并负责办理签证延期、变更、补发和注销。
3、塔外交部在塔境内的代表处和杜尚别机场领事处,根据本条例及具体案例情况颁发签证。
(四)如塔承认的国际条约中存在与本条例内容相关的其他规定,则以国际条约规定为准。
(五)塔外交部及该部在塔境内代表处、驻外机关和内务部根据塔法律规定为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颁发进入塔边境区域的许可。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员办理进入塔边境区域的许可同办理电子签证程序相同。
二、签证种类
(六)根据入境及在塔停留目的不同,塔签证分为以下种类:
外交签证“Д”、公务签证“Х”、投资签证“С”、
商务签证“К”、工作签证“М”、旅游签证“Т”、
学习签证“О1”“О2”、因私签证“ХС1”“ХС2”、
自由经济区签证“МОИ”、运输签证“Н”、
长居目的签证“ИД”、新闻媒体签证“Ж”、
宗教签证“ТБ”、人道援助签证“Б”、
过境签证“ТР”、出境签证“Хуручи”。
(七)外交签证“Д”,颁发给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正式代表团成员、外交代表机构的外交代表、领事机构的领事官员、外交部门的工作人员、外交信使、被塔承认外交地位的国际组织代表处工作人员、根据塔所承认的条约赴塔执行观察任务的观察员,及上述持外交护照人员的家庭成员。如外国公民不持外交护照,但其外交身份被塔方确认,可获发外交签证。如外国公民持有外交护照,但其外交身份不被塔方认可(如因私旅游),则塔方可根据访问目的颁发其他种类签证。
(八)公务签证“Х”,颁发给正式的外方代表团、外国外交机构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领事职员和领事机构服务人员,在塔国际组织工作人员,携带外交信件但不持外交护照人员,塔在境外的名誉领事及受外国外交部门委托或应塔国家机关邀请赴塔有官方目的的外国公民,不受护照种类限制。上述人员家庭成员可获发相同种类签证。
(九)投资签证“С”,颁发给对塔投资的公司和企业领导及其家属。
(十)商务签证“К”,颁发给有以下来塔目的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
1、参加商务谈判、会议、研讨会、论坛、代表会、招标会、拍卖会、展览会、交易会、文化和体育活动。
2、为同塔法人和自然人签署合同、建立合资公司、研究塔国内市场、设备安装、维修和日常维护、实习和提供咨询服务、审计。
(十一)工作签证“М”,颁发给将要或已抵塔的以工作为目的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员及其家属。
(十二)旅游签证“Т”,颁发给赴塔旅游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
(十三)学习签证“О1”,颁发给有以下来塔目的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
1、进入学校学习,为完成中学教程、技术和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互换留学生及培训项目。
2、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博士生及其家庭成员。
(十四)学习签证“О2”,颁发给拟赴塔教学、进行科学研究、参加语言培训或高等技能培训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
(十五)因私签证“ХС1”,颁发给拟赴塔治疗、诊断及探望亲属、朋友或有其他因私目的(参加婚礼、葬礼或其他因私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
(十六)因私签证“ХС2”,颁发给曾拥有塔国籍人员、塔公民家庭成员、近亲属。
(十七)自由经济区签证“МОИ”,颁发给赴自由经济区工作、兴办企业及开展商务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
(十八)运输签证“Н”,颁发给作为国际货运、客运驾驶员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
(十九)长居目的签证“ИД”,颁发给已向塔长住地提出长居申请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在获得长居许可前拟赴塔)。
(二十)新闻媒体签证“Ж”,颁发给记者、摄影师等外国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如上述人员已在塔外交部登记注册,则其家庭成员可获得同种类签证。
(二十一)宗教签证“ТБ”,颁发给正式在塔登记的宗教组织工作人员及从事或准备从事宗教组织活动人员。
(二十二)人道援助签证“Б”,颁发给运送或护送对塔人道援助物资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或其他参与对塔人道援助的人员。
(二十三)过境签证“ТР”,颁发给乘飞机或地面交通工具经塔赴第三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签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如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乘飞机在塔过境赴第三国,不入塔境,则不需要签证。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地震、水灾及其他导致航班24小时以上不能起飞的情形),在塔中转飞赴第三国的外国公民可被安排赴宾馆不需签证,直至情况稳定。为乘地面轻型交通工具过境赴第三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颁发过境签证,签证有效期按照最短过境路线里程及每昼夜400公里行驶标准来计算。过境签证需在申请者拥有目的地国签证或赴目的地国免签的情况下颁发。多次过境签证需在申请者拥有目的地国多次签证或赴目的地国免签的情况下颁发。
(二十四)出境签证“Хуручи”,由塔外交部领事总局颁发,特殊情况下由塔外交部驻地方代表处颁发。在以下情况下颁发出境签证: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未执行塔有关部门裁决,未按指定期限离境;劳动合同中止;在塔有长居许可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离塔赴第三国长居地居住。出境签证有效期不超过7日。如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有正当理由未在出境签证有效期内离境,将再次获发不超过3日有效期的出境签证。如持出境签证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指定期限离境,则触犯塔法律,将被驱逐出境。在塔有长居许可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如离开塔赴第三国长居,其出境签证将根据塔内务部护照登记局做出的决定颁发。
(二十五)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飞越塔领空不作停留的情况不需签证。遵照国际民航组织公约规定,航空机组成员可整团入出塔国境。
(二十六)为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家庭成员颁发的相应种类签证,除旅游、过境签证外,都应以共同生活且不得从事劳务活动为前提条件,塔法律法规及塔所承认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十七)如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家庭成员从事工作或其他活动,应根据本条例做与其从事活动性质相符的签证种类的变更。
(二十八)依据本条例规定程序为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家庭成员办理签证。
三、签证形式
(二十九)签证形式分为:1、签证、2、塔吉克斯坦电子签证
四、签证次数
(三十)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国家机关签发一次和多次签证。
(三十一)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持一次签证可在签证规定期限内一次入出塔国境。
(三十二)持多次签证可以在签证规定期限内数次(2次以上)出入塔国境。
(三十三)电子签证仅为一次签证。
五、申请签证和电子签证所需材料及签证有效期
(三十四)需通过电子信息系统提交办理签证和电子签证的申请。签证和电子签证表格由塔外交部制定。
(三十五)通过电子信息系统提交申请后,应向塔国家全权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旅行证件;
2、签证申请表;
3、申请人打印出签证表格,该表需已在网上填写并通过电子系统发送至塔受理机关;
4、电子签证表格,需在网上填写并传送至塔外交部领事总局。申请者在电子签证表格上签字,即视为接受电子信息系统规定的相关义务;
5、申请人照片(符合规定尺寸和质量);
6、在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申请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签证时,需出示塔医疗机构或申请人居住国开具的无艾滋病及未携带该病毒的医疗诊断证明(外交、公务、投资、人道援助类签证申请除外);
7、交纳签证费用和国税的单据。
(三十六)办理电子签证的费用通过电子系统支付。
(三十七)如拒签,费用不退。
(三十八)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针对不同签证种类,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1、外交签证“Д”--塔驻外机关、外交部地方代表处、机场领事处,根据外国驻塔外交、领事机构、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驻塔代表处的申请或照会,颁发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的外交签证。照会中需提供有关人员职务信息,如系人员轮换,需提供新人员的职务、姓名和父称。此种签证的延签由塔外交部领事总局根据有关人员登记证件及登记期限办理,延签期限不超过3年。
2、公务签证“Х”--塔驻外机关、外交部地方代表处、机场领事处,根据外国驻塔外交、领事机构、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驻塔代表处的申请或照会,颁发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的公务签证。此类申请中应提供被邀请人访塔目的及拟停留时间等信息。此种签证的延签由塔外交部领事总局根据有关人员登记证件及登记期限办理,延签期限不超过3年。
3、投资签证“С”--系由塔外交部领事总局颁发,办理依据:塔投资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申请、或塔总统办公厅统计局出具的对塔直接投资不少于50万美元的确认函、或塔自由经济区办公室出具的投资人系自由经济区投资主体的确认函、或塔银行出具的帐户不少于50万美元的证明、或塔政府税务委员会出具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美元的证明。
4、商务签证“К”--由塔驻外机关根据邀请方的申请颁发,签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商务签证的延期由塔外交部领事总局办理,延签期限不超过1年。
5、工作签证“М”--塔驻外机关、外交部地方代表处、机场领事处根据塔外交部领事总局的邀请确认函或指令颁发一次入境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的工作签证。塔外交部领事总局负责工作签证的延期,根据申请或工作合同期限确定签证期限,但不超过1年。邀请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来塔工作的机构和组织,需在劳动合同或有关工作及服务的民事合同解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外交部领事总局通报相关情况。在此情况下,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的工作签证被注销并将办理出境签证。为办理工作签证,必须提供邀请确认、具有邀请外国人赴塔工作资质的法人的签证申请、劳动合同或有关工作及服务的民事合同的复印件,塔法律如有其他规定需按规执行。
6、旅游签证“Т”--需由具有组织赴塔旅游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如申请人系来自本条例所附简化签证程序国家名单,则可不通过旅游公司,而直接办理个人赴塔旅游签证。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持旅游签证来塔应在签证规定期限内离境。旅游签证不能延期和变更签证种类。塔国家全权机关通常颁发停留期不超过45天的一次入境旅游签证。如有充分申请理由(提供旅游路线)可颁发多次旅游签证。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持旅游签证来塔不需赴内务部门办理登记。
7、学习签证“О1”--由塔驻外机关根据塔教育机构申请办理,颁发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的学习签证。持学习签证人员不得从事学习和科研以外的其他活动。如遇持学习签证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被所在教育机构开除或自行离开该机构情况,则其学习签证被注销,并被颁发出境签证。多次学习签证“О1”可以根据塔法律办理延期,延签期限不超过1年。学习签证“О1”的延期由塔外交部领事总局根据塔主管教育和科学的国家机关或教育机构的申请办理,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教育或科研机构接收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就读教育机构、研究生、博士生的通知复印件;
(2)对高校学习的学生要提供学生证、成绩表复印件;
(3)教育合同。
8、学习签证“О2”--由塔驻外机关、外交部地方代表处、机场领事处根据申请办理,签证期限不超过3个月。此类签证延期由塔外交部领事总局负责,根据塔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请办理。如遇持本签证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在塔从事学习以外的其他工作,应塔主管教育和科学国家机关或教育机构的请求,塔外交部可以对有关人员在塔停留期作出限制。在此情况下,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的学习签证将被注销并颁发出境签证。
9、因私签证“ХС1”--由塔驻外机关颁发,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除不可抗力及危重疾病无法离境情况外,此类签证不能延期。为获取此类签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为拟赴塔就医、诊断和咨询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发出的邀请;
(2)塔内务部护照登记局为拟赴塔办理因私事务的通知;
(3)在特殊情况下(如遇塔公民、拥有塔长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在塔死亡或重病,可为与上述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颁发签证),可不凭塔内务部护照登记局通知,而仅凭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申请及医院证明办理有效限不超过1个月的“ХС1”签证。
10、因私签证“ХС2”--塔驻外机关颁发不超过6个月的“ХС2”签证。如原塔籍公民希赴塔定居,可按本条例规定办理长居目的签证。为获取“ХС2”签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对于原塔籍公民需提供塔国家机关开具的出生证明;
(2)对于塔公民家庭成员和近亲属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11、自由经济区签证“МОИ”--塔驻外机关、外交部地方代表处、机场领事处根据塔外交部领事总局的邀请确认和自由经济区办公室提出的邀请期限,颁发一次入境的“МОИ”签证。塔外交部领事总局根据自由经济区办公室的申请办理不超过1年的“МОИ”签证延期。根据塔法律,“МОИ”签证只能在自由经贸区范围内使用。邀请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持“МОИ”签证来塔的相关自由经济区需自劳动合同或工作(服务)民事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塔外交部领事总局相关情况。在此情况下,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签证将被注销并被颁发出境签证。
12、运输签证“Н”--由运输公司提出相关申请并需出示塔运输管理部门开具的通行证,塔驻外机关据此颁发“Н”签证。对于从事进出口运输和过境运输,需携带所乘交通工具的国际保险单复印件。如遇通行证中止或注销情况,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外交部通报相关信息。
13、长居目的签证“ИД”--外交部领事总局根据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长居地内务部门提交的书面申请,并提前征求国家安全机关意见后办理“ИД”签证,签证期限不超过9个月。
14、新闻媒体签证“Ж”--塔驻外机关根据塔外交部新闻局发的登记证复印件,审发“Ж”签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塔外交部领事总局根据塔外交部新闻局发的登记证复印件,办理不超过1年的“Ж”签证延期。
15、宗教签证“ТБ”--塔合法注册的宗教组织持塔主管宗教事务国家机关出具的登记和活动证明提出签证申请,塔驻外机关据此颁发不超过3个月的“ТБ”签证。塔外交部领事总局依据符合上述条件组织的申请办理不超过1年的“ТБ”签证延期。
16、人道援助签证“Б”--塔驻外机关根据塔国家机关、外国外交代表机构、国家组织和机构、其他从事人道援助的组织的申请颁发不超过3个月的“Б”签证。塔外交部领事总局根据上述机关、组织的申请办理不超过1年的签证延期。“Б”签证可以免费。免签证费的决定由塔外交部长和塔国家边防部门领导做出。
六、关于审发签证程序和期限、缴纳签证费和拒签事宜
(三十九)签证审理程序自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信息存入电子信息系统后开始启动。
(四十)领事官员通过电子信息系统确认收到签证申请表并告之颁发签证的地点;查验申请人的身份、代办人的授权;对申请材料填写是否准确、真实、完整及签证种类与访塔目的是否一致进行审核。
(四十一)如出现签证申请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申请签证种类与访塔目的不符的情况,申请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四十二)如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自通过电子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回应审发机关有关要求(或提交个人材料但未提出签证申请),此时申请人的材料将被归档。如申请人在递交材料30个工作日后提出审发签证要求,则被视作重新申请签证。
(四十三)受理签证申请材料时,将在申请材料上加盖四方形印章,上面注明接收文件的日期及登记文件序列号。
(四十四)在工作人员录入必要的申请人信息后,电子信息系统会自动将申请人姓名、父称与《不准入境人员名单》进行比对核查。
(四十五)如塔法律和塔所承认的国际条约没有其他规定,则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提出签证申请之日起,正常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颁发签证,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上述办理期限从交齐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在个别情况下,如需进一步审核,则核发签证的时间会延长,但不会延长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十六)如其他国家对塔公民签证申请的审发时间过长,则塔外交部将根据国际对等原则改变对该国公民签证申请的审发时间。
(四十七)根据塔法律,审核签证申请和颁发签证需收取领事费用。
(四十八)审核签证申请的领事费用在递交申请材料时收取,如发生拒签或递交材料不正确情况,费用不退。如塔承认的国际条约无特殊规定,则重新申请签证将再次全额交费。
(四十九)根据塔法律,颁发签证的国税和领事费用在做出颁签决定后收取。
(五十)加急审发签证时,需增加领事收费。
(五十一)根据塔“外国人地位法”的相关规定,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签证申请或签证延期申请可能被拒绝的情形如下:
1、提交申请签证材料时,提供关于本人的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伪造、无效的材料,或未提供必要材料;
2、被列入《不准入境人员名单》;
3、申请人被认定不受塔欢迎人员;
4、参与恐怖或其他极端活动、贩卖人口、武器和爆炸物、非法交易毒品、精神类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组织偷渡及从事其他对国防、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活动;
5、因严重犯罪被塔或其他国家判处刑罚,且刑期未执行完;
6、患有被列入《威胁人类健康疾病名录》传染性疾病;
7、因所从事的政治、社会活动而成为反对权威人物。
(五十二)根据塔法律,拒绝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颁发出境许可和出境签证的情况如下:
1、有关人员作为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被告,在案件结案或判决生效前,不能离境;
2、根据法院判决,法人和自然人在塔有财产、税收或其他义务未完成,在完成相关义务前不能离境。
(五十三)拒签时不对申请人做解释说明,塔驻外机关将向塔外交部领事总局通报拒签理由。
七、办理和颁发邀请确认
(五十四)邀请确认--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持此文件可在塔驻外机关、外交部地方代表处、机场领事处获发相应种类签证。
(五十五)邀请确认由塔外交部领事总局根据本条例规定和申请人访塔目的办理。
(五十六)办理邀请确认需使用外交部专用格式公文纸。
(五十七)拒绝办理邀请确认不需说明理由。
(五十八)为申请人办理和颁发的邀请确认为原件,另一份副本发办证单位(塔驻外机关、外交部地方代表处和机场领事处)。
八、办理签证程序
(五十九)制作签证需使用塔外交部制定的专用签证纸。
(六十)签证打印使用具有防伪特征的签证贴纸,粘贴于护照或其他替代证件的专用签证页上。
(六十一)不应对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申请签证所出示的护照或其他证件的真实性予以怀疑。有关证件登记、证明、通告、修改等真实性应由外国主管机关负责确认。申请
签证的证件不能缺损,并应有2页以上空白签证页及6个月以上有效期。
(六十二)签证贴纸系重要文件,其统计与保管由塔外交部负责。
(六十三)如有关签证系违背本条例规定要求制作,则视为无效。
(六十四)无效签证等同于破损签证,按规定需销毁并登记签证贴纸号和销毁日期。
(六十五)销毁签证贴纸的程序由塔外交部制定。
(六十六)制作好的签证加盖颁证单位印章,并注明颁发签证官员的姓名、父称。
(六十七)签证贴纸内容通过电脑填写,需注明颁发签证日期和签证有效期(如:01.01.2009,按日月年顺序),包括以下内容:
1、在“颁发地点”栏,标注颁发签证的塔国家机关的地点;
2、在“姓名”栏,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姓和名用拉丁文标注(与其护照信息相同);
3、在“护照号码”栏,注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所持护照或其他证件的国籍代码和号码;
4、在“类别”栏,注明签证种类,如:颁发因私签证“ХС1”,即标注“ХС1”;
5、在为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家庭成员颁发签证时,在“类别”栏标注签证种类代码和“AO”,如:为拥有因私签证“ХС2”人员的家庭成员颁发签证的“类别”栏为“ХС2AO”;
6、在“入境次数”栏,注明允许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入出塔境的次数;
7、在“有效停留期限”栏,标注签证允许的停留期限(注:经了解仅旅游签证有此标注,其他种类签证此栏为空);
8、在“颁发日期”栏,注明签证颁发日期;
9、在“有效期开始”栏,注明签证开始生效的日期。在“有效期结束”栏,注明签证有效期结束日期。签证有效期的开始和结束以00:01为标准计算。如:签证有效期01.01.2009至01.02.2009,表示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00:01至2009年2月1日23:59;
10、在“备注”栏,由负责签证的官员根据每个案例作出相关记录;
11、在“邀请人信息”栏,标注邀请方信息,需注明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父称;
12、在“领事官员信息”栏,注明制作和签署签证的领事官员的姓名;
(六十八)因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等原因,塔外交部可暂时中止颁发签证程序;
(六十九)塔驻外机关如更换领事专用印章,需在新印章使用前将印章样式报备外交部领事总局,以便领事总局及时通知其他相关部门。
九、办理电子签证程序
(七十)电子签证由塔外交部通过电子形式办理。
(七十一)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办理电子签证必须通过电子签证网络平台填写电子签证申请表,并通过电子方式发出申请。
(七十二)对于电子签证申请,将在电子信息系统自动比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进行核查,之后塔外交部相关工作人员核发签证。
(七十三)如申请人不在《不准入境人员名单》且已付领事费用,电子签证将通过电子形式(A4纸规格)发送至申请者电子邮箱。
(七十四)对于申请者通过电子形式提供的护照或其他证件复印件的真实性不应存疑,证件剩余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
(七十五)电子签证的有效期限为90天,但持有者在塔停留不得超过45天,在塔期间无需到内务部门登记。
(七十六)电子签证信息在电子信息系统自动填写,注明颁发日期和有效期(如:01.01.2009,按日月年顺序),包括以下内容:
1、在“名字”栏,用拉丁字母注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的名字(与其护照信息相同);
2、在“姓”栏,用拉丁字母注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的姓(与其护照信息相同);
3、在“性别”栏,用拉丁字母注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性别(与其护照信息相同);
4、在“护照信息”栏,标注护照或其他证件的国籍代码和号码;
5、在“护照颁发日期”栏,标注护照或其他证件的颁发日期;
6、在“护照终止日期”栏,标注护照或其他证件有效期终止日期;
7、在“赞助者名字”栏,如有赞助者,将在此用拉丁字母注明赞助者名字或赞助公司的名称;
8、在“赞助者地址”栏,如有,则用拉丁字母注明赞助者或赞助公司的地址;
9、在“e-Visa号”栏,注明电子签证号;
10、在“出生日期”栏,注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出生日期;
11、在“国籍”栏,注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所属国籍/国家;
12、在“出生地”栏,用拉丁字母注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出生的国家;
13、在“有效期开始”栏,注明电子签证生效日期;
14、在“停留期限”栏,注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在塔停留期限;
15、在“有效期结束”栏,注明电子签证有效期结束的日期。电子签证有效期开始和结束以00:01为标准计算。如:电子签证有效期01.01.2009至01.02.2009,表示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00:01至2009年2月1日23:59;
(七十七)因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等原因,塔外交部可暂停电子签证登记程序;
(七十八)进入边境地区旅行的许可将在电子签证上一并注明。
十、签证延期、注销和补发
(七十九)塔外交部领事总局根据申请人原签证情况及所提交的延签必须材料办理签证延期事宜,由主管领事官员根据情况确定延期期限,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十)主管领事官员在比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后,做出是否延签及颁发签证次数的决定。在处理延签问题时,不需协调执法部门意见。
(八十一)因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过错导致签证过期,则根据塔法律相关人员将负行政责任。
(八十二)根据塔法律,签证延期收取领事费用。
(八十三)如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所持护照中有未过期签证或未使用签证,则新颁发签证自上述签证失效日起开始使用。
(八十四)如塔法律和塔所承认的国际条约无相关规定,则自提交全部必须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签证延期决定。
(八十五)如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在塔停留期限被塔国家机关裁定予以缩短,则其签证将被加盖“注销”章予以注销,并向其颁发出境签证。
(八十六)如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被判处驱逐出境,则其签证将被加盖“注销”章予以注销,有关人员将被塔外交部领事总局列入《不准入境人员名单》。
(八十七)如因签证制作瑕疵导致使用中签证破损或遗失,可在审核颁发签证材料后重新办理签证。
(八十八)塔外交部领事总局和塔驻外机关负责补办签证,将依据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提出的书面声明,或由发出邀请的相关组织及在塔长居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办理。
(八十九)如因更换或取得新护照而导致贴有有效签证的旧护照作废,此时可根据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的书面申请,为新护照补办签证。
(九十)如遇签证种类与访问目的不符的情况,塔外交部领事总局需注销此签证,并颁发与访问目的相符的签证。
十一、颁发签证统计
(九十一)塔外交部领事总局、塔驻外机关、国际机场领事处和外交部地方代表处的领事部门通过电子信息系统统计颁发签证情况。
十二、邀请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的塔法人和自然人的责任
(九十二)如塔法人和自然人曾经邀请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不遵守塔法律,则相关法人和自然人再次办理邀请确认和签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九十三)邀请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的塔法人和自然人将对被邀请人在塔期间的合法居留负责,如遇被邀请人无经济能力离境或被判驱逐出境而无力承担费用的情况,则相关法人和自然人将负责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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