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塔吉克斯坦《劳动法》,在塔居住的外国公民可在塔企业、机关及各种组织中谋求职位。有关具体细节在塔出台的《移民法》和《外国公民权利法》等法律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外国公民在塔从业人员的管理,2001年12月,塔吉克斯坦政府颁布了《外国劳动移民实施办法》,该办法对外国劳工的雇用和管理等方面作了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规定,使得对外国劳工的管理更为细化和有法可依。
《外国劳动移民实施办法》规定:
1、外国人(包括在塔境内的法人代表以及无国籍人士)可以依据同雇主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塔境内从事劳务活动,但法律规定的某些只能由塔吉克公民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特殊工种除外。
2、外国劳工拥有并承担《外国公民权利法》中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3、外国劳工进入塔吉克斯坦境内后,须持经授权的主管部门所出具的书面文件到居住地内务部门进行临时居住登记。
4、外国劳工的具体工作程序由雇主同雇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合同须包括下列内容:
A/ 雇主和雇工的基本情况;
B/ 合同对象;
C/ 劳动报酬;
D/ 工作及休息时间;
E/ 健康及劳动事故保险;
F/ 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G/ 劳动纠纷解决办法;
H/ 雇主负责雇工返回原籍;
I/ 有效期及解除期限;
J/ 双方商定的其它条件。
根据业务分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简称劳动部)作为外国劳工管理的专门机构。塔吉克斯坦对雇主聘用外国劳工实施配额许可及担保押金制度。
1、许可证管理
雇主要雇用外国劳工须事先从劳动部获取配额及许可;劳动部在核发外国劳工就业许可证时应遵循保护国内劳动力市场和国家利益的原则。劳动部所发放的外国劳工就业许可证在塔全国范围内有效,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与所签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申领许可证的具体程序是:
A/ 雇主先向所在地有授权的地方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后者在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后再向塔劳动部转报。上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外国劳工的姓名、出生年月、国籍、专业等,同时须附所签劳动合同以及雇工的健康证明等详细资料;
B/ 拥有授权的主管部门将在2周内就雇用单位是否具备雇用外国劳工的可行性条件给予答复,同时将全部资料转交塔劳动部;
C/ 塔劳动部在2周内对雇主提出的申请进行研究(对于小企业的申请在10天之内),并决定是否发放雇用外国劳工许可证,同时向塔内务部、外交部、国家边防委员会等相关部门通报许可证发放情况;
D/ 雇主在交纳了担保押金后,持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劳动部领取雇用外国劳工许可证。
2、担保押金
A/ 雇用外国劳工的雇主应保证合同期满后负责将所雇外国劳工遣返回原籍;为此,雇主须交纳一定数额的担保押金。
B/ 担保押金的数额由拥有授权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其中包括外国劳工返回原籍所需的交通费及路途中转费等。
C/ 收到塔劳动部发出的准许雇用外国劳工的通知后,雇主须在塔境内任何一家银行开设专用储蓄账户并及时、全额存入担保押金;银行据此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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